辽宁近日公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明确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对举报的重要案件线索查证属实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该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千讯咨询发布的《中国农产品市场调查研究报告》了解,农业投入品,是指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或者添加的种子、农药、肥料等农用生产资料产品。辽宁省的条例规定,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录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日期,以及农产品收获日期等事项。农产品生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未按照规定保存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伪造生产记录的,处两千元罚款。
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联系方式等内容。农产品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和经登记地理标志的农产品,农产品生产者可以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禁止伪造、冒用、转让或者超期、超范围使用农产品质量标志。如果农产品经营者使用国家和本行政区域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或者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处两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