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青岛市人社局了解到,进一步提高全市城乡老年居民生活水平,自2016年7月1日起,青岛市提高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130元调整为150元,增幅15.4%,所需资金全部由各级财政负担。此举将惠及全市98万居民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行业发展趋势分析预测报告)待遇领取者。此次提高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后,我市居民基础养老金水平在省内位列第一,远高于山东省规定的每人每月100元最低标准。
据了解,早在2010年,青岛市就出台了 《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建立并实施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但随着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有些阶段性政策因调整对象消失、部分条款失效,需要进行清理。因此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残联联合下发了《关于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按照规定,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 (不含在校学生)、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本市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组成。自2014年1月1日起,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将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全市统一设为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低保(含五保)家庭成员。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针对参保政府补贴,本市规定市、区(市)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各区(市)对选择3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可以提高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区(市)政府确定。另外,有条件的集体组织可以予以缴费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