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青海省餐饮行业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青海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的规定,青海省发展改革委日前发出通知,进一步规范我省餐饮(餐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行业明码标价工作。
通知指出,凡在青海省范围内从事酒店、饭店、酒楼、餐馆、餐饮中心、快餐厅、酒吧、茶楼等专营餐饮服务的企业,以及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接待中心、度假村、歌舞厅等兼营餐饮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经营的所有商品(产品)和有偿服务必须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餐饮行业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齐全,标价内容真实准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更换。明码标价牌可由餐饮行业经营单位根据自身实际自行设计,但必须经当地价监部门监制,标价牌上注明价格举报电话12358。
通知要求,餐饮行业明码标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从事涉外餐饮经营的必须同时使用中、英文标价,不得实行内、外宾两种价格。经营者向消费者收取除食物、酒水以外的费用时(包括单独计费的纸巾、茶水等商品以及相关的各类服务费用),必须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进行明示,并事先告知消费者,征询消费者意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营者在提供婚宴、年夜饭等团餐服务时,要向消费者提供团餐服务清单。不得以服务费、调料费、空调费、茶位费、包间(厢)费、餐具消毒费、开瓶费、餐具使用费等各种名目收取价外费用或者以其他形式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设定最低消费。
通知强调,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餐饮业经营者,必须使用价目本或价目表向消费者标明饮食服务价格,结账时须出具结算单据,不得收取价目本和价目表上未标明的费用。同时,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识误导、蒙骗消费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