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青岛市政府《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收益分配管理的通知》要求,落实最严格的土地(土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管理制度,严格履行法定征地程序,建立征地预存款制度,依法依规合理予以补偿安置,着力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收益分配管理,保障失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村集体和农民分享工业化城市化成果,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通知》提出,创新完善村集体资产分配管理制度。开展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村(社区),应把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收益在内的各类村集体资产作为股本金,按规定折股量化到村集体每个成员,使农民能够享受股权和股金分配收益。已经完成产权改革的村(社区),股权配置不均衡、村干部多占股份的,要依法调整股权配置。
《通知》强调,要严格落实土地征收补偿政策。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是对被征地农民和村集体的补偿,包括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不得随意降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征地预存款制度,做到征地报批前资金先行到专账、征地批准后资金兑付有保障。批准征收3个月内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费用,按照规定足额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和农民。
《通知》规定,合理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依法依规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在村集体和土地承包户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维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对实行家庭承包的土地,全部或部分被征收且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80%按照承包合同和确权登记面积支付给土地承包户,其余20%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村集体。对依法实行其他形式承包的土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和机动地、农村田间道路和沟渠等,土地收补偿安置费应支付给村集体,归全体成员所有,由村集体制定分配使用方案,经全体成员讨论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