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食品造成公众健康损害销售者须两小时内上报

2015-11-18 10:21阅读:81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本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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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食品(食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应当在两小时内向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台的《自治区食品销售行为规范通则(试行)》将于12月1日正式实施。

据了解,该《通则》适用于区内依法获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销售者、市场开办者和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则》规定了食品销售者在经营许可的前提下进行进货查验和记录的具体内容和方式;销售管理主要内容;运输贮存设施设备的要求;食品召回及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具体程序和措施;市场开办者和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交易服务应履行的法定义务。

《通则》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出了详尽的要求,如食品销售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销售场所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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