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水产品(水产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营质量安全监管,提升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陕西省水产品经营质量安全监管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市场方、经营户和监管部门责任,为强化水产品经营质量立规矩。
《意见》明确,水产品市场开办方对进入本市场销售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承担管理责任。严把入市关口,查验进入市场销售水产品的产地(来源)证明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并与水产品经营者签订质量安全责任书。同时应当设置检验检测室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水产品进行检验检测等工作,重点抽样检验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喹诺酮类、氯霉素,孔雀石绿、磺胺类、重金属、甲醛等项目,检测记录至少保存六个月,并每天公示水产品抽样检验检测结果。
《意见》强调,水产品经营者是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建立相关销售和质量管理制度,禁止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渔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含有渔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水产品。
《意见》明确,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制定并监督实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飞行检查和质量检验等工作,要将水产品列为食用农产品的监督抽检重点,对确定的重点水产品品种做到抽检全覆盖。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细化监管责任,依法组织日常监管、监督检验和稽查工作。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要严格落实日常监督制度,开展日常巡查和水产品的快速检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