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召开的药品(药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价格改革座谈会上获悉,取消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的药品政府定价这一政策将从2015年6月1日起实施,绝大部分药品价格将由生产经营者通过市场竞争自主确定。
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后,如何发挥政府主导和市场主体“双重”作用?如何规范药品价格市场行为,保证药品价格基本稳定?如何维护好药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国家七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等文件后,这些问题摆在了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的面前。
“药品价格合适不合适,合理不合理,关键在于老百姓满意不满意。”自治区发改委医药和服务价格处处长潘红炜认为,药品生产经营者要认真学习药品价格改革政策和相关法规,增强法律意识,加强行业自律,自觉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调整药品价格要有充足的理由,并做好与原价格的衔接,杜绝药品价格的大幅波动。
据了解,取消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的药品政府定价这一政策将逐步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有利于发挥市场配置医药资源作用,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和医药产业的健康发展,减轻患者不合理医药费用负担。
潘红炜表示,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将通过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强化医保控费作用、强化医疗行为监管、强化价格行为监管等四方面确保政府主管部门发挥作用,逐步引导药品市场价格合理形成。
“此次价格改革为科学合理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做好了顶层设计,政府的角色将转变为药品市场竞争秩序和合理价格形成机制的维护者。”潘红炜说。
“药品价格关系着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自治区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局副局长郭隽在会上说,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不是一放了之,而是价格主管部门的职能重心从事前定价转变到事中事后监管上来,从监管价格水平转移到监管价格行为上来。
郭隽说,价格主管部门作为药品价格改革的协调和监管部门,要指导生产者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合法合理地制定价格。要加强对市场药品价格的监测预警,及时发布市场价格信息,促进药品价格信息透明,引导市场价格预期,防范药品价格异常波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