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山西省出台《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将于下月起施行。2006年4月12日出台的《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含技改和外商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选址审批,均应遵守本办法。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管理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山西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执行。
该《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向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下简称选址意见书)。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依法向项目所在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进行选址审批时,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符合城乡规划;符合产业政策及发展规划;符合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等资源和环境保护要求;符合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要求;不会对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另外,选址意见书自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需要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为1年。建设项目在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者项目核准文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者项目核准文件过期失效的,选址意见书自动失效。
《办法》明确指出,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选址意见书工作中不履行本规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