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政府近日发布了《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的通告》。《通告》指出,广州市籍号牌汽车应取得环保标志,进入广州市高污染汽车限行区域通行的外地籍号牌汽车也应持有有效绿色环保标志。该《通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通告》表示,所指的汽车是指燃用汽油(汽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柴油或气体燃料及使用新能源的载客、载货车辆和特殊用途车辆。环保标志是指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统一制作、核发的,证明汽车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凭证,分绿色标志和黄色标志两类。
《通告》明确,广州市籍号牌汽车应当取得环保标志,并按规定使用。未持有效环保标志的广州市籍号牌汽车,全天24小时禁止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通行。进入广州市高污染汽车限行区域通行的外地籍号牌汽车应当持有效绿色环保标志,并按规定使用。该《通告》同时表示,禁止未持有效绿色环保标志的广州市籍号牌汽车和外地籍号牌汽车在限行区内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