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日前明确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
融资租赁问题上,文件称,对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飞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适用5%的优惠进口增值税。
对设在试验区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
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对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但生活性服务业等企业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除外。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口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允许在特定区域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除上述进口税收政策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属的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分别执行现行相应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税收政策。
多位人士认为,上海自贸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多有借鉴其他鼓励发展地区的政策,少有创新。业内专家解释称,这主要是因为上海自贸区模式需要“可复制、可推广”,财税优惠力度不应过大,重点应放在投资管理体制、贸易监管制度以及金融开放等事项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