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简称办法)将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成为全国首个出台食品安全地方法规的省(市)。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同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设立了食品经营者建立过期变质食品销毁制度和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管理制度,明确了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的相关义务。规定了食品添加剂依法实行生产许可制度、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采购、使用和保管食品添加剂等内容。
《办法》明确禁止列入允许生产目录的食品种类,规定了小作坊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生产的产品进行检验、生产的食品应当附有标签。对于食品摊贩,明确政府规划确定临时经营场所,并对其经营活动进行了九个方面的规范。明确临时经营场所外的食品摊贩,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进行监管;政府规划确定的临时经营场所内的食品摊贩,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进行监管。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者的设立条件、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的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集中消毒餐饮具使用查验制度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今后将设立并公布全省统一的食品安全举报电话,并要求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实行首问负责制。县级以上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城市社区、农村等聘请食品安全群众监督员。同时规定,对其他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性质难以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