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列出网上采购药物的注意事项

2011-04-29 08:16阅读:70

作者 : 千讯   来源 /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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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卫生局、高新区教卫办、经济区卫生局、临港区教卫局。根据《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网上采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一、尽快设立基本药物货款结算专用账户

已经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省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医改办《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网上采购及货款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要求,于5月1日前设立专用账户。该账户专项用于基本药物货款结算,除向省药采中心专用账户划转资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向财政部门申请预付一次性基本药物周转资金,周转资金数额按当年基本药物采购额的10%确定。尚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也要按照文件要求,提早做好相关工作。

二、尽快选定本单位基本药物采购目录

根据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关于选定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关系的通知》要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须于4月30日前选择和确定配送企业。

(1)根据本单位用药临床需求,通过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在“中标药品采购目录”中选定本单位采购目录,并按照规定确定配送企业。具体操作方法请登录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公告栏查阅或下载操作说明。

(2)同一厂家、同一品种药品只能选定一家配送企业。

(3)配送企业一经选定后则建立相对固定的配送关系(配送企业的更换管理办法省厅将另行规定)。

(4)选定采购目录和配送企业后,按要求在平台上提交并确认信息,否则视为无效选择。

三、其他事项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基本药物采购工作,要及时培训网上集中采购相关业务人员,确保网上采购工作的有序进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抓紧做好库存药品的清理工作。一旦实施网上集中采购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擅自采购中标目录以外药品,不得挪用货款。

请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将实施基本药物工作开展和基本药物网上采购准备工作情况于4月30日前报市卫生局规划财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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