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从天津市财政局获悉,从2010年7月1日开始,天津市将调整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
据了解,天津市2009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731元,其3倍为11193元。因此,对单位和个人按照天津市规定的比例和不超过11193元缴存基数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与此同时,对单位和个人在天津市规定的比例和不超过11193元缴存基数内实际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收入;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