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先期启动住房保障低收入家庭申请认定工作

2010-06-29 01:22阅读:93

作者 : 千讯   来源 /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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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日,长沙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宣布,《长沙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并先期启动针对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长沙市也因此成为实施该项工作的国内首批城市。

经测算,按照目前低收入认定标准,长沙市低收入居民预计将达60多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10%左右。

标准为当地当年城乡低保标准的2倍

《办法》规定,“城乡低收入家庭”是指具有长沙市正式户口,城乡低收入标准为当地当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即:长沙城市低收入标准五区为家庭月人均收入540元、四县(市)为家庭月人均收入440元;农村低收入标准五区为家庭月人均收入320元、四县(市)为家庭月人均收入260元。

低收入家庭认定主要核查家庭收入并综合考虑家庭财产状况,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低收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将随城乡低保标准同步调整。

户主向社区(村)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应当以户主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户主在提交书面申请时,除应当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财产证明外,还需提供申请其他专项社会救助的凭据,如实申报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签定《长沙市低收入申报家庭诚信承诺及授权声明》,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提供户主出具的人户分离的情况说明和居住地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在当地的房屋、收入证明;自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费用的凭证;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提供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收入证明或赡养、扶养、抚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提供残疾证;家庭成员中有重病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等。

先期启动住房保障低收入家庭申请认定

开展低收入家庭核定工作,是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基础工作,是提高社会救助公信力的根本保证,是开展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司法援助、临时救助等专项社会救助制度的前提和基础。

长沙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伍仁华介绍, 城乡低保家庭可直接认定为低收入家庭,不再进行低收入家庭核定。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实行动态管理,认定后有效期为1年,1年期满需重新认定。

《办法》实施后,先期启动住房保障低收入家庭申请认定,逐步启动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临时救助、司法援助等专项救助申请认定。此举意味着从7月1日开始,凡有困难家庭申请政府住房保障(人均住房不足12平方米)补助金的,须先期进行低收入家庭认定。

骗取待遇者将进“黑名单”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 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家庭及其家庭成员的相关情况,或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区、县(市)民政局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依规处理,并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省市信用信息征信系统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家庭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相关待遇的,由区、县(市)民政局取消已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或宣布作废,由具体实施相关社会救助的部门追缴已发放的救助资金或实物,并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省市信用信息征信系统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情节恶劣、触犯法律法规的,由司法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津贴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长沙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解释, 根据《办法》规定,对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家庭至少近6个月的收入和财产情况、支出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但家庭成员的以下多项收入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包括:

政府给予的奖金和特殊津贴,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建国前入党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老党员生活补贴;

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和义务兵家属优待金,退役士兵安置补偿费; 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政府、社会和学校给予贫困在校生的助学金、奖学金和生活补贴;

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人辅助器具费,因工(公)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人身伤害赔偿金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从业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或个人自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扣除社会保险费补贴部分);

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共同生活的离退休人员所领取的养老金(离退休金)中等于或小于低保标准的两倍的部分;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百岁老人长寿保健金

企业职工因企业改制所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

征地拆迁补偿费中用于购买(或重建)住房、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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