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最低工资标准增幅20% 上调至每月960元

2010-06-03 03:30阅读:130

作者 : 千讯   来源 /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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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日上午9点半,北京市人保局发布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7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月800元上调至960元。涨幅达20%,比常年平均增长比例高出近一倍。

工资上调不会导致物价上涨

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一些餐饮类等企业单位是否会因用工成本增加而涨价?北京市人保局劳动关系处处长王彦称,北京多年连续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尚未发现因此导致企业商品或服务涨价的情况。

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是为了保障低收入劳动者的权益,不会构成物价上涨的因素。

今年最低工资标准增幅最大幅度为20%

据北京市人保局劳动关系处介绍,自1994年起,北京市开始建立最低工资制度,至今已经16年。每年调整的平均增幅为10.02%。2009年为了应对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按照国家人保部要求,考虑到企业面临的困难,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没有调整。

2010年,根据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就业状况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将大幅调高最低工资标准。从7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增加160元/月,从800元/月调整为960元/月,增长幅度为20%。

同时,对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一并调整。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9.6元/小时提高到11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22元/小时提高到25.7元/小时。

重点强调:北京市人保局劳动关系处估算,此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待遇直接上涨的受益人群约10万人。

最低工资发放企业须与职工协商

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原则上应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并且,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经营情况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与工会组织和劳动者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标准,并随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逐步提高职工工资水平。

北京市人保局重点强调:“企业不应把最低工资作为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收入的最低保障。

试用期工资不能低于最低标准

北京市人保局表示,最低工资标准适用范围包括,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同时,劳动者试用期期间工资,毕业生进入用人单位,并建立劳动关系,在实习期间的工资,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重点强调:北京市各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部门要加大查处企业违反最低工资有关规定行为,通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与受理职工投诉、举报相结合,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

最低工资不含社保等福利待遇

最低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中不包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最低工资标准中不包括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环境条件下工作领取的津贴;劳动者在节假日或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从事劳动所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还不包括劳动者依法享受的保险福利待遇,如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补贴等。这都需由企业另行支付。

对目前我国最低工资“千元俱乐部”的省市,除上海外,最低工资都没有将社保费、公积金等划出。而北京将各项社保福利等包含在内,所计算出的最低工资标准也已经超过千元。

重点强调: 北京市人保局劳动关系处表示,“最低工资是刨去社保费、公积金等,最终落入劳动者口袋的最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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