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近日分组审议了《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有消息称,其中规定禁止进行“人肉搜索”。
这份草案中并没有“人肉搜索”的字样,但草案第39条明确规定:采集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的信息,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并依法合理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与信息系统擅自发布、传播、修改、删除信息权利人的相关信息。因此可以认为,按照条例不可随意进行人肉搜索。
经调查,2008年4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电子邮箱地址和其他个人信息资料”,这是较早对与互联网相关的“个人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的地方立法规定;而在2009年宁夏、山西两省区颁布事实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在列举禁止的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秩序”行为时,也明确列出“擅自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在法规中做出这样的规定,浙江不属于首例。
关于个人隐私的保护在民法中早已有相关规定,在网络人肉搜索越来越多并具有影响力的情况下,最近几年,地方立法中特别做出有关“公开个人信息”的明确规定,已经成为一个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