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周开始,暂停4个多月的江苏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重新恢复办理。
5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人士对广大参保人员关心的一些转移接续问题予以解释,同时明确新出台的《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已经为新老政策的衔接转换打开了通道,各地不得再以任何借口拒绝符合条件的流动就业人员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在外地工作,但户籍在我省的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回省就业参保时,如就业地与其户籍地不一致,其养老保险关系应转移到户籍所在地,就业地应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其在省内再次异地就业参保或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归集到户籍所在地。
而如果离退休年限不足10年的本省参保人员到省内非户籍地就业参保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在原参保地,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在非户籍地首次参保的,参保地也应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不过,上述人员如果返回户籍地就业参保或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可直接转入就业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