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已有初步方案 或设置“豁免征收面积”

2015-07-25 04:01阅读:109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本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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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地产税基本方案基本成型并开始小范围征求意见的同时,事关社会公众直接利益的房地产税“起征点”问题,也正在悄然之间逐步明朗化。税率和起征点则是房地产(中国房地产行业发展研究报告)税基本方案中,最关键的两个要点。

据悉,未来房地产税征收有望通过划定“豁免征收面积”的方式,确定房地产税的起征点。即个人或家庭在豁免征收面积以内的住房,免予征收房地产税。而“豁免征收面积”将根据地方住房情况针对性划定,不会一刀切。

不过,“豁免征收面积”只是房地产税“起征点”的思路之一。由于事关全体社会公众的直接利益,在没有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立法征收房地产税”的精神走完立法程序之前,一切尚无定论。

总税负初期不变

房地产税和房产税虽仅有一字之差,但实际内涵却相差甚大。后者仅涉及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负征收问题,而前者将涉及涉房地产的税种归并、取消的问题。相比之下,将要立法征收的房地产税的牵涉利益群体更为复杂。

“房产税一直是有的,但是对居民住房豁免征收。”一位地方财税系统的人士表示,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生产、商业经营性用房等,须按年度缴纳房产税,而居民住房则按照条例的规定,则“暂不征收”。

目前,房地产税初步将确定归并现行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014年3月,本报题为《房产税扩围试点暂停 房地产税或首先归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报道中称,按照当前研究的“房地产税”思路,第一步很可能将首先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和目前仅对经营生产性物业征收的房产税合并征收,湖南、湖北已经提交了以这一归并征收为方式的有关研究方案。

前述接近房产税决策层的权威人士表示,之所以房地产税归并现行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方式,得到决策层的初步认可,主要是由于决策层希望,在立法征收房地产税的初期,确保房地产税负的总体水平,保持平稳,不发生大的增加。

“这既考虑到总体税负水平的问题,也有操作层面的考虑。”他说。目前,涉房税费种类较多,房地产的税负水平已经较重,因此,税制改革不宜加大总税负水平。另外,总税负水平不变的情况下,房地产税推行的阻力也将相对减少。

或有“豁免征收”

“归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需要一定时间做空转的测算,同时,房地产税的立法工作,也需要一定的时间,特别是‘立法征收房地产税’都已经写入了三中全会的政治决议,所以,房地产税需要很多的程序,这意味着时间。”一位曾参与房产税前期论证的专家说。

本次房地产税立法论证过程中,即贯彻了“防止一刀切”的总体精神,在税率、起征点等问题上,均将根据地方的不同情况,让渡出根据具体情况自由调整的空间。

房地产税未来的税率有可能根据地方的不同情况,由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给出的税率范围之间进行选择,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住房的情况,进行最终确定。

除此之外,在房地产税立法征收后的“起征点”问题上,或将可能进行“豁免征收面积”的制度设计。即根据所在地的住房情况,划定人均基本居住面积,在人均基本居住面积以内的住房面积免予征收房地产税,对基本居住面积以外的住房面积,课税征收房地产税。

由于中国地理面积庞大,各地、各城市之间的居住面积和住房条件均不相同。因此,豁免征收面积的划定权,或将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情况提出方案,上报上级政府后,予以批准,而后课税征收。

目前,在征收契税、印花税等房地产交易环节税负时,即有对普通住宅的税收优惠。其中,住房面积是其中重要的因素。

不过,多位内部人士表示,豁免征收面积只是与起征点有关的思路之一,由于涉及计算、征收等技术环节的问题,在房地产税草案最终报请全国人大法工委前,都还不算是相对确定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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