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消息称,为切实规范市场秩序,维护金融与社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日前,银监会、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总局、法制办八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各地集中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重点是以“担保”名义进行宣传但不经营担保业务的公司。
近期,一些地区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数量激增、业务混乱等问题日益突出,大量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不经营担保业务,而是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理财、高利放贷等违法违规活动,风险事件和群体性事件频发。目前,我国对担保行业(贷款担保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监管限于融资性担保机构,没有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纳入监管,设立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即可成立。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8月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规范,重点是以“担保”名义进行宣传但不经营担保业务的公司。对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理财、高利放贷等违法违规活动或违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要坚决依法查处和取缔。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按其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对公司名称予以规范,标明其行业或经营特点;专门经营工程履约担保、投标担保等业务的,应在名称中标明“非融资性担保”、“工程担保”或主要经营的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种类。
《通知》同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清理规范工作为契机,强化对本地区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构建长效机制。健全法规制度,明确管理部门。加快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建设。进一步提高行业透明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据银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将有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净化担保市场环境,促进担保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