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30日发布的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全国各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为206988.65亿元(人民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这也是我国首次摸清政府债务底数。
此外,全国各级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29256.49亿元,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66504.56元。这两类债务均应由债务人以自身收入偿还,正常情况下无需政府承担偿债责任,属政府或有债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20号)要求,在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下,审计署于2013年8月至9月组织全国审计机关5.44万名审计人员,按照“见人、见账、见物,逐笔、逐项审核”的原则,对中央、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391个市(地、州、盟、区)、2778个县(市、区、旗)、33091个乡(镇、苏木)(以下分别简称中央、省级、市级、县级、乡镇)的政府性债务情况进行了全面审计。
审计内容包括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以及债务人出现债务偿还困难时,政府需履行担保责任的债务(以下简称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和债务人出现债务偿还困难时,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以下简称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此次共审计62215个政府部门和机构、7170个融资平台公司、68621个。经费补助事业单位、2235个公用事业单位和14219个其他单位,涉及730065个项目、2454635笔债务。对每笔债务,审计人员都依法进行了核实和取证,审计结果分别征求了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政府的意见。
审计发现,截至今年6月底,中央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98129.48元,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2600.72亿元,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23110.84亿元;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108859.17亿元,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26655.77亿元,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43393.72亿元。审计也发现,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增长较快,部分地方和行业债务负担较重,地方政府性债务对土地出让收入的依赖程度较高,部分地方和单位违规融资、违规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
审计结果表明,政府性债务是经过多年形成的,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政府性债务的现状和资产与负债的相互关系看,目前我国政府性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有的地方也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据悉,此前,审计署曾对我国省、市、县三级地方政府债务情况进行过全面审计。审计结果表明,截至2010年底,上述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67109.51亿元,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23369.74亿元,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16695.66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