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工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认定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人民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通知》显示,近期,一种通过特定计算机程序计算出来的所谓“比特币”(Bitcoin)在国际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国内也有一些机构和个人借机炒作比特币及与比特币相关的产品。事实上,在近期比特币的炒作风潮中,来自中国的投机者和投机资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有关统计显示,截至10月末,我国比特币每天交易量达10万个,占到了全球市场的50%,中国已超越美国成为全球最大的比特币市场。
《通知》指出,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4个主要特点,目前社会公众对比特币还缺乏足够了解,一些个人出于跟风或者投机的心理持有、使用和交易比特币。而比特币交易市场容量较小,交易24小时连续开放,没有涨跌幅限制,价格容易被投机分子控制,产生剧烈波动,风险极大。普通投资者盲目跟风容易遭受重大损失。同时,比特币的相关交易市场仍处于自发状态,可能存在交易对手方风险、资金安全风险和清算结算环节的风险等,投资者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通知》要求,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业内人士指出,该《通知》事实上将比特币封堵在银行、保险、券商、基金、第三方支付等国内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之外,任何将比特币作为货币的交易行为均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