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将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高耗能行业,能耗、电耗、水耗达不到行业标准的产能,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水价,禁止自行实行电价优惠和电费补贴。
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底,我国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产能利用率分别仅为72%、73.7%、71.9%、73.1%和75%,明显低于国际通常水平。其中,钢铁、电解铝、船舶等行业利润大幅下滑,企业普遍经营困难,而这些产能严重过剩的行业仍有一批在建、拟建项目,产能过剩呈加剧之势。
针对行业中的产能过剩问题,《意见》提出了约束性政策,具体包括,加强行业准入和规范管理;强化对过剩项目的土地管理;对过剩行业加强信贷约束;财政支持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建立项目信息库和公开制度;落实职工安置政策;强化监督检查,将遏制重复建设、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列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指标体系。
《意见》还提出,不同行业实行不同政策,进行分业施策,针对性提出政策,具体如下:
钢铁行业要重点推动山东、河北、辽宁、江苏、山西、江西等地区钢铁产业结构调整,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整合分散钢铁产能,推动城市钢厂搬迁,优化产业布局,压缩钢铁产能总量8000万吨以上。
水泥行业要加快制修订水泥、混凝土产品标准和相关设计规范,推广使用高标号水泥和高性能混凝土。强化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和能源、资源单耗指标约束,对整改不达标的生产线依法予以淘汰。
《意见》强调,2015年底前淘汰电解铝行业16万安培以下预焙槽,对吨铝液电解交流电耗大于13700千瓦时,以及2015年底后达不到规范条件的产能,用电价格在标准价格基础上上浮10%。平板玻璃加快河北、广东、江苏、山东等重点产区和环境敏感区域结构调整,支持联合重组,形成一批产业链完整、核心竞争力强的企业集团。
《意见》指出,提高船舶行业准入标准,对达不到准入条件和一年以上未承接新船订单的船舶企业实施差别化政策。
另外,据悉, 目前,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五大行业审批权属于国家发改委。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审批权下放地方是趋势,未来平板玻璃、水泥行业项目审批权可能会逐步下放到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