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全面收缴非法危爆物品 10月底前上缴可从轻或免于处罚

2013-09-22 01:48阅读:85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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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公安部制定并发布《关于收缴非法危爆物品严厉打击危爆物品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要求从即日起至下月底,在全国全面收缴非法危爆物品,在此期间上缴的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逾期不缴者,将从严惩处。

公安部明确指出,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各类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及其他各类危险化学品;严禁非法使用、私藏及邮寄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严禁非法携带爆炸物品和具有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的危险化学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严禁盗窃、抢劫、抢夺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严禁生产、储存、经营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公安部突出强调,凡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将依法处罚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省市县公安机关将公布举报方式和奖励标准,对群众举报的涉及危爆物品的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公安机关将及时组织核查侦办。对举报有功人员,及时兑现奖励。公安部表示,可通过电子邮箱和“打四黑除四害”官方微博等方式,进行举报。

公安部明确表示,凡是违反这些规定,须立即投案自首并将非法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上缴当地公安机关。自通告公布之日起至10月31日前投案自首或主动上缴非法危爆物品,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逾期拒不投案自首,或拒不交出非法危爆物品的,将依法收缴并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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