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拟允许券商按照规定发行收益凭证融资

2013-03-04 03:43阅读:48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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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3日公布《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规定拟在对现有证券公司债券、次级债有关规定进行细化的同时,允许券商按照规定发行收益凭证这一新的融资工具,这意味着证券公司在目前有限的融资方式之外,又新增一种融资渠道。

此前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较少,主要局限于银行间市场同业拆借、回购、短期融资券等短期负债工具,且额度有限;证券公司虽然可以通过上市、增资、向股东发行次级债等方式进行融资,但也难以成为持续有效的融资方式。

按照这一暂行规定,券商收益凭证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还可以向单一客户定向发行;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和客户的需求,自行约定收益凭证的期限;收益凭证可以在证券交易所、柜台市场等场所发行、转让。但证券公司公开发行收益凭证的,应当经证监会批准,证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非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在发行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报证券业协会备案;证券公司非公开发行收益凭证,只能面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合格投资者数量不得超过200人。

《暂行规定》对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审核与报备要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发行条件等作了具体规定。根据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工具行业发展研究报告)包括证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和收益凭证等。鉴于考虑到《公司法》及证监会相关规定对于公司债券和证券公司次级债已经作了明确规定,《暂行规定》没有对公司债券和次级债再作专门规定,重点对收益凭证作了规定。

据了解,所谓收益凭证是指证券公司依照《暂行规定》发行,约定本金和收益的偿付与特定标的相关联的有价证券。特定标的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利率、基础商品、证券的价格或者指数。

此外,《暂行规定》还明确,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金融公司和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的其他公司,以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柜台、机构间报价与转让系统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场所发行、转让债务融资工具的,参照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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