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2年1月1日起,本市将对北京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据悉,财政部已于日前复函北京市政府,同意北京开征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表示,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根据有关规定,同意北京市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照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强调,地方教育附加由本市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征收时应使用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就地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中扣除或提取手续费。
财政部要求,北京市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应专项用于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福利和奖金。同时,北京市应尽快制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教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