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住建部发布了《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简称《办法》),要求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施工时间的80%,施工企业负责人须定期带班检查施工现场。
《办法》指出,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施工现场,是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
《办法》规定,施工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对未执行带班制度的企业和人员,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处理;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给予企业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