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首次审议《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草案)》时建议,将具有以下六种情形的本市户籍人口确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经残疾等级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的;女满四十周岁以上、男满五十周岁以上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属于零就业家庭成员的;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机关招工勤人员或政府投资项目招工时将对他们优先招录。
根据草案,本市失业保险基金将可以用于就业援助工作。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在调整产业结构时,应当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进行就业需求预测,增加就业岗位。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建设、施工或者运营管理单位应当优先招用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
草案还提出,就业困难人员有权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服务。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专门人员,采取多种方式宣传就业援助政策,免费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咨询、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创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介绍、档案管理等服务,扶持和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还应当将就业援助工作纳入促进就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具体措施,将就业援助工作纳入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