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免征额3000元不变 但将第1级税率为3%

2011-06-27 09:10阅读:45

作者 : 千讯   来源 /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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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7日再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草案维持一审时“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起征点从2000元提高至3000元”的规定,同时将个人所得税第1级税率由5%修改为3%。

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在会上表示,有些常委委员、社会公众、专家和地方、部门对草案关于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规定表示赞成;有些建议再适当提高或者针对不同地区规定不同的减除费用标准;有些建议适当降低。经综合分析研究上述意见,考虑到草案的减除费用标准是在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水平以及工薪所得纳税人占全部工薪收入人群比重进行测算基础上确定的,也考虑到这次减除费用标准的调整,要与已确定的推进个人所得税综合和分类相结合以及增加直接税比重等税制改革的要求相衔接,建议维持草案这一条的规定。

洪虎说,对于征集到的意见中多数网民要求再提高减除费用标准的意见,经分析认为其主要是希望进一步降低纳税人中中低收入人群的税负,建议结合适当调整税率结构予以解决。

草案将现行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由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超额累进税率,并对级距作了调整。其中第1级税率为5%,其所对应的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500元。洪虎表示,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将第1级税率由5%修改为3%,这样将加大对工薪所得纳税人中70%较低收入人群的减税力度,使其税负水平进一步降低。

洪虎说,有些意见提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扶养人口、教育、医疗等费用支出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这一问题抓紧研究,及时提出解决方案。有些意见提出,应当加快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考虑到这一改革目标已经列入“十二五”规划,法律委员会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尽快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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