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超市可自选方式售货 无需在每件商品上都贴标签

2011-05-03 08:11阅读:70

作者 : 千讯   来源 / 转载

字号

4月29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对《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四条做出解释,表示不再要求采取自选方式售货的经营者使用打码机在每件(每个)商品或其包装上粘贴价格标签,但要分门别类明码标价。

日前,河南郑州几家大型超市因为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在商品上粘贴价格标签,被河南省物价部门处罚,河南多家大型超市遂向国家发改委提出意见。29日国家发改委即对此事作出回应,不再要求超市在每件商品上粘贴价格标签。

国家发改委表示,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信息化程度提高,超市等零售交易已由原来的手工收费改为电脑按商品信息条码计费,因此原来的规定已不符合当前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要求开架柜台、自动售货机、自选市场等采取自选方式售货的经营者使用打码机在每件商品或其包装上粘贴价格标签。

但是在商品陈列柜(架)处,经营者应当区分商品种类,按照相关规定标明价码,同时采用条形码、电脑查询、电子显示屏等灵活便捷的方式明码标价,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

经营者不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处罚。

广告、内容合作请点这里:
关于我们| 组织与团队| 产品与服务| 客户案例| 媒体合作| 寻求报道| 加入我们| 常见问题| 联系我们| About Us

全国统一热线:400-650-6508 / 400-118-6508 / 400-835-6608 / 010-58769018 / 010-58769098

可行性研究/商业计划书专线:400-650-6508    IPO咨询专线:400-118-6508    产业园区咨询专线:400-835-6608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5号世纪财富中心西座六层    邮编:100020

版权所有 千讯(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12209号]

Copyright © 2002-2025 Qianinfo.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律顾问: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周日利律师    媒体合作:010-58769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