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对非法集资案做出具体说明

2010-04-08 09:34阅读:95

作者 : 千讯   来源 /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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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最高院刑二庭对非法集资案做出具体说明,要求各地准确界定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商业交易的政策法律界限。未经社会公开宣传,在单位职工或者亲友内部针对特定对象筹集资金的,一般可以不作为非法集资。

此前,浙江女富豪吴英非法集资7.7亿元一审获死刑。目前吴英已经递交了万言上诉书解释自己的资金来源,上诉意见共有五条,包括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没有实施欺诈行为、债权人不属于社会公众、借款行为是单位行为等。

最高院要求,准确把握非法集资罪与非罪的界限,如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行为人有还款意愿,能够及时清退集资款项,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

对于“边缘案”、“踩线案”、罪与非罪界限一时难以划清的案件,要从有利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有利于保障员工生计、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依法妥善处理,可定可不定的,原则上不按犯罪处理。特别对于涉及企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技术人员因政策界限不明而实施的轻微违法犯罪,更要依法慎重处理。

贪贿犯罪慎用缓刑

刑二庭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中的应用做出说明。贪污、受贿犯罪分子不退赃或者退赃不积极、无悔罪表现的,或者将赃款用于非法经营、行贿、走私、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一般不适用缓刑。此外,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救灾、抢险、防汛、防疫、扶贫、救济、捐助、移民、社会保险、教育、征地、拆迁等专项款项和物资,一般也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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