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明确规定老年人犯罪酌情从宽处理

2010-02-10 09:49阅读:137

作者 : 千讯   来源 / 不详

字号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促进全国法院更加全面深入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共计四十五条。

宽:老年人犯罪酌情从宽

[首次规定老年人犯罪酌情从宽]意见规定,全国法院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要酌情从宽处罚。对老年人犯罪是否从宽处理,此前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此次出台的意见是首次明确。

[不满16周岁一般不判无期]意见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罪行较轻的,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免予刑事处罚。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的未成年人,也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死刑只适用极少数极其严重犯罪]意见指出,要依法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统一死刑案件的裁判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严:职务犯罪严格控制减刑

[县处以上减刑假释一律要开庭]意见明确,对于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原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要一律开庭审理。

[职务犯罪严格控制缓刑免刑]意见规定,要严格掌握职务犯罪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认定标准与减轻处罚的幅度,严格控制依法减轻处罚后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范围。

[死缓无期犯严格控制减刑]意见还规定,对于因犯故意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致人死亡或严重残疾而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无期徒刑的罪犯,要严格控制减刑的频度和每次减刑的幅度。

[受贿数额不大危害大的从严]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犯罪中,犯罪所得数额不大,但对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也应依法从严惩处。

[拆迁、食品、豆腐渣等职务犯罪从严]意见明确,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严重犯罪,黑恶势力犯罪、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制售伪劣食品药品所涉及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发生在社会保障、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灾后重建、医疗、教育、就业等领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发生在经济社会建设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严重商业贿赂犯罪等,要依法从严惩处。

广告、内容合作请点这里:
关于我们| 组织与团队| 产品与服务| 客户案例| 媒体合作| 寻求报道| 加入我们| 常见问题| 联系我们| About Us

全国统一热线:400-650-6508 / 400-118-6508 / 400-835-6608 / 010-58769018 / 010-58769098

可行性研究/商业计划书专线:400-650-6508    IPO咨询专线:400-118-6508    产业园区咨询专线:400-835-6608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5号世纪财富中心西座六层    邮编:100020

版权所有 千讯(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12209号]

Copyright © 2002-2025 Qianinfo.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律顾问: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周日利律师    媒体合作:010-58769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