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驻京办经批准可保留 县级半年内撤销

2010-01-29 09:39阅读:139

作者 : 千讯   来源 /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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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驻京办的问题表示,明确了待批、保留和撤销的三类机构。

  待批

  对于已经设立的地级市、地区、盟、州人民政府驻京联络处,确因工作需要,经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核准后可予保留。

  保留

  保留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驻北京办事处,经济特区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

  撤销

  撤销地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各类开发区管委会和其他行使政府管理职能单位以各种名义设立的驻京办;撤销县、县级市、旗、市辖区人民政府以各种名义设立的驻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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