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是民生之本。改革开放
30年,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人们的就业观念和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就业工作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就业规模不断扩大,就业结构逐渐优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就业管理体制正在形成。
一、就业总量稳步增长
以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新时期。改革开放30年来,山西省委、省政府始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针对不同时期就业工作特点,采取多种措施创造就业岗位,扩大就业。一是结合调整所有制结构,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和私营个体经济,吸纳了大量劳动力就业;二是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扩大就业;三是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通过市场力量配置劳动力资源,劳动力市场已成为劳动力实现就业的主要渠道。各项改革尤其是就业管理体制的改革和经济快速发展促进了山西省就业总量稳步增长。2007年,山西城乡从业人员为1595.7万人,与改革开放前的965.2万人相比,增长了65.3%,增加了630.5万人,年均增加21.7万人。
(一)就业人员增长速度快于人口增长速度
2007年底,山西省总人口为3392.6万人,与1978年相比净增人口969.0万人,增长40.0%;年均增加33.4万人,增长1.2%。同期全省就业人员增长65.3%,年均增长1.7%。
(二) 就业政策深入人心,城镇就业人数创新高
进入80年代以来,山西人口已从年轻型、增长型转向壮年型,劳动年龄人口逐年增加。特别是进入2000年后,16岁及以上的劳动年龄人口增长进入高峰期,平均每年新增劳动力达到54.5万人,2007年,全省劳动力资源总数达到2468.5万人。另外,由于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大幅增加造成的结构性矛盾突出,目前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速度加快。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省委、省政府审时度势,坚持以人为本,高度关注民生,实施了积极的就业政策,有力地促进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2003年至2007年5年间,山西城镇累计实现新增就业人数为201.1万人,平均每年新增40.2万人,其中,2007年新增就业人数首次突破45万人。2003年至2007年,累计有82.8万国有、集体企业下岗人员实现再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始终控制在较低水平,保持了山西就业局势的稳定。
(三)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止降回升
从就业形态看,分为单位就业和非单位就业两类。单位就业与非单位就业相比,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水平高,职业相对稳定,就业质量高。随着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山西城镇单位就业人员从1995年开始减少,由1994年的466.0万人减少到2003年的347.9万人,共减少118.1万人。其中,国有单位由1994年的365.7万人减少到2003的248.8万人;集体单位就业人员由1994年的93.4万人减少到2003年的37.5万人。其他单位由1994年的6.9万人增加到2003年的61.7万人。2004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开始回升,到2007年末,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已经回升到375.3万人,比2003年增加了27.4万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止降回升,表明山西省在就业总量保持增加的同时,就业质量有所提升,就业形势逐渐走出困境。
二、就业结构不断优化
(一)城镇就业比例迅速上升,城乡就业结构发生变化
1978年,山西城镇就业人员为268.4万人,占全省就业人员的27.8%。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农村劳动力向城市流动步伐加快,就业的城乡结构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到2000年,山西城镇就业人员为430.5万人,占全省就业人员比重已达到30.9%。进入21世纪,在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拉动下,城镇就业人员迅速增加,2007年,山西城镇就业人员达到512.8万人,占全省就业人员比重达到32.1%。
(二)城镇就业人员增长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城镇吸纳就业的能力不断增强。全省城镇就业人员2007年比1978年增加了244.4万人,年均递增2.3%,高于全省平均水平0.6个百分点。 城镇就业岗位的快速增加,带动了乡村富余劳动力不断向城镇转移,使乡村就业人员占全省就业总量的比重,从1978年的72.2%下降到2007年的67.9% 。
(三)第二、三产业发展迅速,就业结构随之发生显著变化
改革开放以来,山西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针对产业结构偏向重工业,先后将重点转向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轻工业、服务业以及交通运输、邮电通讯、金融保险业等行业。经过近30年的努力,山西产业结构发生了变化,人民生活迅速改善,严重制约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瓶颈”也逐渐得到缓解。随着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从业人员的就业结构发生了相应变化。 2007年,全省第一产业就业人员638.9万人,比1978年减少10.8万人,下降1.7%;第二产业419.3万人,比1978年增加了230.3万人,增长121.9%,年均增加7.9万人;第三产业537.5万人,比1978年增加了389.7万人,增长262.7%,年均增加13.4万人。山西第一、第二和第三产业就业人员的比重由1978年的65.1:19.6:15.3,变为2007年的40.0:26.3:33.7。与1978年相比,第一产业就业比重下降了25.1个百分点,第二产业就业比重上升了6.7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就业比重上升了18.4个百分点。
(四)国有和集体单位就业人员比重下降,非公有制经济就业人员大幅增加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非公有制经济成为新的就业增长点。大批劳动力从国有企业转向私营个体等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私营个体等非公有制经济在吸纳社会劳动力就业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增强。2007年末,山西城镇国有单位就业人员253.6万人,比1978年增加了26.3万人,占城镇就业人员的比重由1978年的84.7%下降到2007年的49.5%;集体单位就业人员29.0万人,比1978年减少了12万人。占城镇就业人员的比重由1978年15.3%下降为2007年5.7%。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等其他经济类型单位就业人员,从无到有,由小到大。就业人员从1984年的0.27万人增加到2007年的92.7万人,年均增加4.0万人,2007年占城镇就业人员的比重达到18.1%。城镇私营个体就业人员从1978年的0.12万人增加到2007年的137.4万人,年均增加4.7万人。其他经济单位和私营个体经济已经成为吸纳就业的主渠道。
(五)就业人员文化素质明显提高
全省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在校学生数由1978年10.4万人增加到的77.1万人;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数由1978年2.0万人增加到的50.1万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24.%。全省就业人员文化素质有了较快提升。 2007年,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劳动者占全部就业人员的比重,由1990年5.3%上升到8.0%,高中由14.6%%下降到13.9%,初中由50.6%上升到55.0%,小学由25.9%下降到20.9%。
(六)女性就业人数不断增加
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妇女工作,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保障妇女的各项权利。随着社会进步和文明程度提高,女性就业问题日益受到各方面的关注和重视,妇女同男性一样参与国家的政治事务、经济事务和社会事务,妇女在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突出。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女性就业取得长足发展。仅从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来看,改革开放之初的1980年,全省仅有女职工86.4万人,2007年,达到130.7万人,平均每年增长1.5%,超过了城镇单位全部职工的增长速度。从就业比重看,1980年城镇单位中,女性占就业比重为28.9%,2007年上升到34.8%。在国有、城镇集体和其他经济类型单位中,女性就业比重分别为36.2%、38.9%和29.8%。
三、就业管理体制发生了根本变化
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了解决旧中国遗留下来的大量失业人员的就业问题,国家曾经实行过“政府帮助就业和劳动者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多渠道就业方针,对于迅速解决当时的就业问题发挥过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政策的改变,这一行之有效的就业方针也逐渐为“统包统配”的就业政策所取代,并一直延续到改革开放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积极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也开始了对僵化的就业体制的改革和新的就业体制的创新。
(一)抛弃僵化的“统包统配”政策,提出了“三结合”就业方针
改革开放以前,国家长期实行的是“统包统配”就业政策,即所有新增劳动力的就业由国家统一包下来,所有新增劳动力的工作由国家统一调配。这种就业管理模式对于解决当时的就业问题,曾发挥过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种管理体制的弊端也不断暴露出来。突出表现在:一是不管生产和工作是否需要,一律接收,造成企业人浮于事;二是职工不能自主选择适合自己的工作,单位不能根据工作的需要选择合适的人员;三是养成了劳动者就业靠政府的习惯思维。由于就业体制僵化,再加上“文革”的影响,我国城镇积累了大量的城镇失业人员,到70年代末已达到了比较严重的程度。据统计,山西1979年城镇在劳动部门登记的失业(待业)人员就有9.2万人,城镇失业率3.1%,全国城镇失业率达到5.4%。
针对当时的就业形势,1980年8月党中央在北京召开了全国劳动工作会议,并提出了解决就业问题的根本途径,在全国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即“三结合”的就业方针。1981年10月,中央又作出了《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多渠道解决就业问题的政策。“三结合”的就业方针,实质上就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经济政策在就业工作上的具体体现。这一就业方针的提出,是我国就业理论和就业政策的重大突破,标志着我国开始了对就业管理体制的改革。就业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各项政策的落实,对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据统计,在1979年到1994年的16年中,山西城镇安置失业人数共计达到198.66万人,平均每年12.4万人,城镇失业率由3.1%降至0.7%。失业率被控制在较低水平,对山西经济和社会稳定起到积极作用。
(二)改革企业用工制度,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
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的用工制度是与“统包统配”政策相适应的固定工制度,最大的弊端是阻碍了劳动力的流动,不利于资源的最有效配置,同时也强化了职工的“铁饭碗”意识,不利于劳动者生产积极性的提高。改革开放以后,国家提出了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设想,并于80年代初期开始付诸实施。 劳动合同制的实施,标志着就业管理体制的改革已由宏观层面进入微观层面。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山西劳动制度改革有了较大发展。1983年开始,在部分企业新招工人中试行劳动合同制,1985年在全省逐步推开,1986年,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及与这个规定相配套的几个暂行规定发布后,不仅在新招工人中普遍实行了劳动合同制,而且实行了养老和待业保险制度,恢复了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使劳动关系的建立开始向法制化方面迈进。为了消除两种用工制度并存的弊端,1988年以来,又积极地进行了优化劳动组合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试点。特别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模式确立后,为进一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搞好搞活大中型企业,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加快了劳动制度改革步伐,劳动制度改革已由单项突进转向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为重点的改革。特别是《劳动法》颁布以来,为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创造了较好的内部和外部环境。经过几年的努力,全员合同制已基本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起来。1996年,山西城镇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职工人数约占城镇企业职工总数的99%,形成了劳动力就业多渠道、企业能招能辞、职工能进能出的新局面。
(三)坚持市场取向,不断深化改革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中,第一次明确提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为了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体系,国家先后制定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一系列的相关配套法规。《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制定与实行,明确了劳动关系和各个主体的法律地位,在国家法律上保证了企业自主用工、个人自主择业的权利,使劳动力市场建设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改革社会劳动保险体制,初步建立了统一的、涵盖全部城镇劳动者的失业、养老、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消除了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单位间在劳动保险制度方面的差别,使劳动力流动的范围更加广泛;配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进一步落实企业用工自主权,企业在《劳动法》的规范下,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随时到市场招收自己所需的各类人员或辞退不需要的劳动者;继续改革企业用工制度,全面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打破了单位内部不同劳动者之间的身份差别,赋予所有劳动者以平等的权利。同时,也明确了劳动力供需双方的关系,促进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到1998年末,作为我国市场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劳动力市场建设取得了明显进展,市场机制已成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主要力量,新的就业管理体制正在逐步形成。进入新世纪,国家采取了积极的就业政策,重点转向创业扶持、创业培训、资金扶持、开展创业援助、开发公益性就业机会、改善创业环境。2007年6月29日,国家颁布《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对员工的保护力度,提升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的管理成本。2007年8月30日颁布的《就业促进法》它是继《劳动合同法》后又一部完善劳动用工制度方面的重要制度,为解决就业问题提供积极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