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可再生能源相关政策长时间“难产”

2019-05-20 11:54阅读:84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本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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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看,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区域的消纳责任权重落实,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制定本省级行政区域的消纳实施方案省级电网企业及电力交易机构在技术体系上比较容易实现消纳的组织实施工作,因此承担消纳的组织实施责任。

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协同承担消纳责任。第一类市场主体为各类直接向电力用户供/售电的电网企业、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第二类市场主体为通过电力批发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和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千讯咨询发布的《中国能源市场前景调查分析报告》显示,而在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之外,还明确了两项替代消纳方式。

向超额完成年度消纳量的市场主体购买其超额完成的超额消纳量,双方自主确定转让(或交易)价格;自愿认购绿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量计为消纳量。

与国外不同,我国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制度建立的初衷并非解决可再生能源发展经济代价的疏导和分摊,而是解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消纳问题。这一政策制定的总思路,就是确保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市场消纳,为可再生能源的持续性发展提供制度性保障。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是指按省级行政区域对电力消费规定应达到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包括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对各省级行政区域规定应达到的最低消纳责任权重,按超过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一定幅度确定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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