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多项规定直指现实矛盾

2019-04-18 11:45阅读:95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本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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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探矿权拥有方优先获得采矿权表述不同,明确探索探采矿权合一,加强两权的授予和相关规划的衔接、完善与土地使用权的衔接。实际上,目前工业企业在上游勘探开发方面,为了提升效率,在近年来都在实行“勘探开发一体化”的业务模式。在勘探有了一定程度的进展之后,直接进入生产环节,不仅可以降低各种成本,还提高了从勘探到生产的速度。

但是,在目前法律体系下的行政审批规定,据千讯咨询发布的《中国工业市场前景调查分析报告》显示,导致这种工业业务模式面临着多次审批带来的低效困境。“在勘探对某一区块了解到一定程度后,开始进行采矿权的申请。先是上报到总公司,再由总公司向自然资源部门进行申请。

一般情况下,这一过程起码要一年以上的时间。以中海油发现的渤中19-6为例,从2017年末勘探基本结束,到2018年底获得批复,这一千亿方级别大气田用掉了差不多一年的审批周期。采矿权批复之后,石油公司还需要在地方政府方面申请土地使用权,此时还将会遇到地方政府不配合等多重因素的制约。在国家强调加大勘探开发力度,提升国内油气产量的大环境下,上述因探采权不合一、矿业权和土地使用权衔接不够等产生的问题亟待解决。

民营企业更是如此。在现有政策规定下,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力度不够,退出机制几乎没有,资源勘探的大门只向国有企业打开;即便少数拿到矿业权的民营企业,在现有制度下也极难拿到银行贷款,业务开展极为被动。抵押流转制度的明确,应该说是对民营企业进入油气勘探方面有诸多利好。后续需要对相关细则进行补充,尤其是对矿业权流转方面,需要有一个完善的细则和严格的执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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