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推动宏观调控微观竞争

2018-11-23 09:56阅读:107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本站整理

字号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保障实现2020、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分别达到15%、20%的能源发展战略目标,国家能源局相继于2016年2月出台《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能新能〔2016〕54号)》,2018年3月国家能源局曾经发布《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版,国家能源局发布《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版,而11月,发布的《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的通知》已经是第三版。

千讯咨询发布的《中国能源市场前景调查分析报告》显示,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是按省级行政区域对电力消费规定应达到的可再生能源比重指标,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配额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满足总量配额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包括全部可再生能源发电种类,满足非水电配额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包括除水电以外的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种类。对各省级行政区域规定的应达到的最低可再生能源比重指标为约束性指标,按超过约束性指标10%确定激励性指标。各省级行政区域的配额指标的确定,由各省自行测算并报送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每年申报一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各省级行政区域申报的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进行评估后予以批准。

各省级人民政府作为配额的责任主体,按年度组织制定本省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实施方案,包括年度配额指标及配额分配、配额实施工作机制、配额履约方式、考核方式等。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对未完成配额的市场主体不再明确罚款的核算办法,而是改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予以联合惩戒”。

另外,通知中明确了各类从事售电业务的企业及所有电力消费者共同履行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义务。各类售电公司(含电网企业售电部分,以下同)、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和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接受配额考核。通俗的讲,生产商(各类发电企业)不承担义务,所有中间商和消费者承担义务,但义务归义务,不考核,独立考核的只有售电公司,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和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

虽然,政策出台,并未实施,但有企业人士提出担忧,所谓的配额未来将会与可再生能源电力市场化相矛盾。“其实大可不必,因为,配额应该是根据当地风光热资源的现实条件,以及上网等基础设施条件来确定配额,这就是所谓的,‘宏观调控、微观竞争’,不过,这些还都是理论上好的方向,还要看具体落地执行情况。”

广告、内容合作请点这里:
关于我们| 组织与团队| 产品与服务| 客户案例| 媒体合作| 寻求报道| 加入我们| 常见问题| 联系我们| About Us

全国统一热线:400-650-6508 / 400-118-6508 / 400-835-6608 / 010-58769018 / 010-58769098

可行性研究/商业计划书专线:400-650-6508    IPO咨询专线:400-118-6508    产业园区咨询专线:400-835-6608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5号世纪财富中心西座六层    邮编:100020

版权所有 千讯(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12209号]

Copyright © 2002-2025 Qianinfo.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律顾问: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周日利律师    媒体合作:010-58769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