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审稿加大了对网购侵权假冒行为的惩戒力度,明确规定,如果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商家的侵权假冒行为,那么罚款上限拟提至200万元。四审稿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合理限制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两种情况,提高罚款数额。由“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分别修改为“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
千讯咨询发布的《中国电子商务市场前景调查分析报告》显示,这一修改将有助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改进自己的管理体制,更好地维护和促进竞争。现在有些电商平台处于龙头的地位,单个假冒伪劣商品的销售额可能达到数亿元,以200万元的上限来处罚显得有些轻了。应该将处罚额度与平台的收益相挂钩,或者参考消保法“退一赔三”来操作。
罚款范围的扩大不如将起点提高。罚款范围的扩大是给予了执法部门以更大的权力,然而这样的权利待实施之时却面临如何确定具体金额的问题,罚款金额于企业而言,又是否产生了压力?限制交易、侵犯知识产权获取的利润轻松就能突破五万元、五十万元的起点,此时将注意力集中在如何与执法机构斡旋、沟通,对企业而言成了稳赚不赔的交易。“将起点提高、范围缩小,从条文上明确处罚的严厉性将更为有效。”董毅智说。
消费者权益保护最大化和商品服务供应最大化、多样化之间需要有机平衡。当我们提高消费者的要求时,相应地能够满足这样要求的商家自然会减少,登记注册、经营场所、各种许可牌照、机器设备要求、人力成本等,看似一个微小的门槛提高,压死的绝对是海量的小微商家。当我们一厢情愿地不断将消费者保护加码时,我们没有看到的,是供给侧商家数量的骤减。
当网约车行业在安全保障强化的压力下门槛越来越高,供给越来越少时,以保护消费者为初衷的政策恰恰给广大消费者带来最大的伤害——无法满足最基本的出行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