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应警惕PPP名义下隐性债务

2017-12-09 03:51阅读:124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本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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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国家层面的努力下,除了发行债券和利用世界银行(以及亚洲开发银行)、外国政府贷款形成的债务外,理论上不再新增地方政府的或有债务。按审计署口径,到2015年1月之前,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为24万亿元(2010年为10.7万亿元)。其中,地方政府或有债务规模为8.6万亿元。不过,中央出手,即通过置换债帮助地方化解的部分仅限于或有债务,这占到了总量中的35.8%。

尽管多部委联合采用了很多办法,千讯咨询发布的《中国债券市场前景调查分析报告》显示,但地方执行时仍存在债券“打擦边球”的冲动。当下地方政府的“隐性债务”是PPP与政府主导的产业基金之间的背后交易(变相融资)所产生的。有地方政府会在PPP项目的执行中,采用“补充协议”的方式(如采取固定回报、承担投资本金损失、承诺最低收益等),暗中制定机构回购股权。这使得“国有股”暗地里仍占大股,导致社会方持股比例极低,违背了PPP的初衷。贾康认为,这就需要合理界定国有股的“下限”标准。

考虑到经济发展的优势不一,有地方政府并不主动推动PPP。这是因为,对地方债的约束,一个重要的方法是,还款不能超过一般预算支出的10%。从预算支出的角度看,存在“弹性空间”,也就是政府手中持有数量可观的“活钱”,但因“没有明确说法是否可以进入PPP”。

即使是在省级总量控制下,有地方尚未用足“10%”的指标能否在省域内调配,也没有展开探索。另一个新的问题是,执行中,政府购买服务有了拓展,变成了政府购买工程,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隐性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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