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促进法》等待未来细则

2017-09-10 05:32阅读:82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本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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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版《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语境中,教育“身份”涉及到不同的扶持和奖励“待遇”——这直接影响着民办学校的成本构成和未来规划。新版《民办教育促进法》已将奖励和扶持政策授权予地方制定细则,《实施条例》不再涉及。由于操作细则还没有完全明确,部分学校面对“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这道选择题时,依然还是犹豫不决。

依照新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已公开的配套文件,千讯咨询发布的《中国教育市场前景调查分析报告》显示,教育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奖励”方面差别不大。但在“扶持”方面,两类学校却有很大差别——更强调公益性质的民办学校获得扶持政策的明显倾斜。这种政策差异,增加了民办学校“转向”营利性的成本风险。营利性民办学校获得的好处,不仅在于能对接资本,而且还能自主确定学费标准。以一线城市广州为例,该市已在开学前夕出台新版《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配套收费政策。这项政策提出,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通过市场化改革,逐步实现市场调节价。相比之下,营利性民办学校拥有更大的自主权。

但是,营收的增加也可能意味着风险的增加。在市场化身份“转正”的同时,营利性民办学校也将失去不少政策的加持,比如税收的优惠和土地供应的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而营利性民办学校并没有此类规定。在土地供应方面,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采用划拨方式供应土地,而营利性民办学校要获得土地,则需要通过招拍挂流程。这也意味着,民办学校很有可能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正在征求意见的吉林省的细则草案,提及营利性民办学校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而辽宁省的细则草案则提到,营利性民办学校申请该表土地用途,政府要收回重新评估定价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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