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在2011年制定了《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指出,国家煤炭应急储备期限原则上按照每年8个月确定。在没有应急动用情况下,承储企业储备期月均库存不低于基础期内同期库存量与储备量之和。而此次公布的指导意见,则全面规定了煤炭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耗煤行业相关企业的库存问题。
设有储煤厂的煤矿,当动力煤价格处于绿色区域时,应保持不低于5天设计产量的最低储煤量,当动力煤价格出现大幅下跌超出绿色区域下限时,煤矿应保持不低于7天设计产量的最低储煤量,当动力煤价格出现大幅上涨超出绿色区域上限时,煤矿储煤量可不高于3天设计产量。千讯咨询发布的《中国煤炭市场前景调查分析报告》显示,煤炭经营企业,最低库存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3天的日常经营量。当市场供不应求、动力煤价格出现大幅上涨超出绿色区域上限时,煤炭经营企业最高库存原则上不超过上一年度月均经营量。
此外,电力、建材、冶金、化工等重点耗煤行业的相关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煤炭最低库存原则上不应低于近三年企业储煤平均水平;在市场供不应求、价格连续快速上涨时,其存煤量不应高于最高库存,最高库存原则上不超过最低库存的一倍。实施煤炭最高、最低库存制度,肯定可以平抑煤炭价格的大幅波动。
太多地增加煤炭库存并不是好事。一方面,增加煤炭储备耗费资金,同时占地大。国家实施最高、最低库存,是为了使得煤炭交易处在一个供需平衡中,进而使得价格稳定。在新的库存制度下,价格应该是不会暴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