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暂行条例实施情况分析

2017-08-30 11:36阅读:47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本站整理

字号

快递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递,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递,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递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快递运单上应当注明送达时限,对快递超出送达时间而发生延误,导致快递物品变质、损坏或者影响收件人的正常生产、生活,快递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多地消费者也关注未保价物品丢失后的赔偿标准。重庆消费者周应卉建议:“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评定未保价快递的价值。”理由是现有法律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另外,部分消费者建议应当强制快递企业投保责任保险。对企业规范发展可以起到督促、约束作用。通过作出强制性规定,有助于解决消费者索赔难的问题。

上述地区的消协组织就赔偿问题提出了修改意见。四川消保委建议:“快递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递,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递,应按照《民法》、《合同法》中关于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赔偿。寄件人能够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或实际损失超过约定保价金额的,应当按照寄件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广州消保委、上海消保委建议第二款后增加:“强制快递企业投保责任保险。”目前,快递企业的保价标准并无统一规范,大都需要消费者承担不合理的高成本,快递企业因此逃避、转移了自身责任。强制快递企业投保责任险,有助于增强其安全意识,强化企业管理。

千讯咨询获悉,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使用统一的商标、商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用户的合法权益因快递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损害的,用户可以要求该商标、商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用户的合法权益因快递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损害的,用户可以要求该商标、商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有关企业应当实行首接首赔。

千讯咨询发布的《中国快递市场发展研究及投资前景报告》显示,除信件和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交寄的快递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递,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但不得在快递运单上记录除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以外的用户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相关研究报告:

快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国快递行业发展趋势分析预测报告

中国快递行业发展研究报告

广告、内容合作请点这里:
关于我们| 组织与团队| 产品与服务| 客户案例| 媒体合作| 寻求报道| 加入我们| 常见问题| 联系我们| About Us

全国统一热线:400-650-6508 / 400-118-6508 / 400-835-6608 / 010-58769018 / 010-58769098

可行性研究/商业计划书专线:400-650-6508    IPO咨询专线:400-118-6508    产业园区咨询专线:400-835-6608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5号世纪财富中心西座六层    邮编:100020

版权所有 千讯(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12209号]

Copyright © 2002-2025 Qianinfo.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律顾问: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周日利律师    媒体合作:010-58769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