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不少民办养老机构的场地和房屋都是租赁的,因受场地所限,难以扩张规模和转型升级。而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用地对地理位置、交通条件、自然环境等的要求较高;我国又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土地资源相当稀缺;再加上养老机构的公益性、微利性和税收优惠,不能给地方政府带来较好的财政收入。因而,不少地方政府对民办养老机构的建设用地重视不够,未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未合理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需求,导致民办养老机构的建设用地非常困难。这既使民办养老机构想扩张、改造、转型、升级的愿望难以实现,也使民间投资者不愿轻易决策创办养老机构。
因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一般投资较大,利润率不高,投资回收期较长;据千讯咨询发布的《中国养老市场前景调查分析报告》显示,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又不能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不能以盈利为目的,不得分红;在用地难的情况下租赁场地和房屋,则没有固定资产作抵押。这些都限制了民办养老机构的贷款资格。此外,金融机构对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不足,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较窄,对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重视不够,因而对民办养老机构的信贷支持力度也不大。
综上所述,我国养老服务机构大幅减少的后果是相当严重的,既不利于我国养老服务产业的健康发展,也挫伤了民间投资发展养老机构的积极性。因此,为充分调动民间投资参与养老服务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养老服务机构的快速发展,使养老服务业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应对民办养老机构予以大力扶持,消除民间投资者的后顾之忧,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并在民办养老机构的建设用地、融资需求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