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期关于是否修改《劳动合同法》的争议中,有论者将农民工“短工化”归咎于《劳动合同法》,认为该法的实施提升了企业的用工成本,“倒逼”企业不得不通过“短工化”来降低用工成本。这样的论调,是典型的“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不仅无视《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现状,而且根本就没有看到“短工化”的实质。《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增加的只是违法的成本。换言之,那些认为该法实施提升了劳动用工成本的企业,多是具有违法用工倾向的企业。
而这些企业用工“短工化”的真正原因是,它们普遍处于“低端化生存”和“同质化竞争”的状态。所谓“低端化生存”,就是很多企业处于产业价值链的低端,从事低技术、低附加值的加工业(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所谓“同质化竞争”,就是这些企业缺乏核心竞争力,难以从技术升级、效率提升、管理优化等层面挖潜增效,只能靠“量”而非“质”来参与竞争。正是在“低端化生存”和“同质化竞争”的共同作用下,这些企业将生存之道维系在依靠“人海战术”上,其获取利润的空间在于,通过较高的劳动强度、较差的劳动保护、较长的超时劳动等,来不断榨取农民工的“身体红利”。
这一方面说明,“招之即来挥之即去”的“短工化”用工方式,符合企业的利益最大化,既可以让企业在订单不够、开工不足时大大降低用工成本,又可以让企业在订单充足时只要靠略微提高待遇就不愁招工。而且,“短工化”带来的高流动性,使得农民工依靠长期稳定的“伙伴关系”来形成团结力量、进而争取长远稳定利益改善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只能转而通过频繁流动以及大量超时劳动“一次性”获取眼前利益,而这恰恰与企业的利益诉求“不谋而合”。
另一方面,也不得不遗憾地承认,“短工化”也符合农民工当下利益的最大化。虽然,这只是一种无奈的理性选择。置身“低端化生存”和“同质化竞争”的企业中,农民工看不到向上流动的希望,很多时候,收入的高低取决于劳动的时长而非技术的优劣,学技术反倒成为一桩“不划算”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