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口期”交易盲点违反禁令主体

2016-09-08 09:40阅读:77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本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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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有些持股5%以上的股东,减持股份越过红线但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且不停止减持,这个现象屡屡发生。对此只能通过加大处罚的威慑力度来解决。目前证监会对此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处罚是针对大股东超比例减持未及时信息披露行为,给予几十万元罚款;另一部分处罚则是针对大股东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的减持行为,予以减持市值百分之几的罚款。

这部分处罚依据是《证券法》第204条“违法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实践中这部分罚款多数在“减持市值”的10%以下。对大股东在限制期内违规减持股票、“等值以下罚款”的规定弹性太大,这等于没有底线。建议可明确大股东每违规减持1元,就要被罚掉最少0.8元、最多1元,如此规定,大股东就不敢轻易违规减持。

近段时间,监管部门对可能借用“高送转”掩护股东减持的现象表示了关注。对此,需对高送转滥行出台约束制度。A股股票绝大多数股票面值为1元,现在动不动就10送转30,将来10送转100、送转1000都有可能出现,对于每股面值为1元的股票,高送转后每股净资产甚至只有几分几毫,这样的话对“低段”股民来讲就有相当欺骗性,从而陷入“面值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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