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在绿色(绿色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发展领域已形成一套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基本解决了无法可依的状态。然而,绿色发展法律体系在实践中仍存在“立法有数量无质量,既无大错也无大用”;在污染防治、海洋、湿地、环境监测等领域依然存在法律不完备,甚至立法空白的问题;大量指导性、建议性、鼓励性的法律政策缺乏可操作性、无法落地;部门立法色彩浓重,导致法律受部门利益制约而效力有限。
必须加快完善绿色发展的执法依据。一要健全绿色发展法律体系,在能源、海洋、土壤、湿地等领域尽快填补立法空白,为绿色发展提供有力的依据和保障。二要逐步增强绿色发展法律的体系性和可操作性,清理现行法律中与绿色发展不相适应的内容,修正其中过于笼统的条文。
最大可能地将其具体化、明确化,使之从空洞的法条变为实务中便于适用的依据。三要积极推动由部门主导立法向立法机关主导立法的转变,健全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法制办草拟条文的机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拓展社会各界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采取“广纳谏言”式的立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