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近日对外发布,明确九大方面54种需要追责的情形。这份文件(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在当前国企改革的大背景下制定的,旨在通过制度安排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意见,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较大或重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追责范围包括九个方面的情形:集团管控、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转让产权及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资金管理、风险管理等。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明确“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这意味着无论是否已经离开了企业,相关责任人都要承担应有的责任。
在责任追究处理上,意见明确了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五种方式。扣减薪酬包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回收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禁入限制处分指相关责任人将“五年内直至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