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我国一直采用的是1993年联合国颁布的国民经济核算标准,并将GDP作为我国国民经济核算的核心指标。但这一核算方法往往会忽略经济发展的质量和差异,资源和环境的损耗以及技术、研发对经济发展起到的作用等等。随着科创、研发对于各国经济发展的贡献越来越大,联合国在2008年修订了核算标准,首次引入了知识产权产品的概念,并将知识产权产品分为五大类:研究与开发,矿藏勘探与评估,计算机软件与数据库,娱乐、文学和艺术(艺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品原件和其他知识产权产品。
但颇为尴尬的是,作为知识产权产品中的一个大类,目前国内各类研究与开发的支出都只能作为产品生产过程中的中间消耗而存在,无法被纳入到GDP以及国民经济核算当中。直至本月5日,国家统计局公布了新的研发支出核算方法,并明确表示研发支出由原来的中间投入修订为固定资本形成,并计入到GDP的核算当中。在业内看来,这一举措也进一步推动了我国国民经济核算与国际标准接轨。
在研发方面的支出最终都会以知识产权产品的形态出现。而知识产权产品可被长期持有并且可以持续发挥作用,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知识产权产品与厂房、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起到的作用是相同的。因此,知识产权产品应被视为是固定资产,生产知识产权产品所需的支出也应被纳入到国民经济核算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