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信息搜索服务市场发展迅速,2014年中国搜索引擎市场规模为599.6亿元,预计到2018年,该市场规模将达到1676.4亿元。目前,百度、搜狗、360搜索等纷纷争夺这一市场。信息搜索服务企业对经济利益的追逐本无可厚非,可是,也需要看到,信息搜索服务企业提供的是信息公共服务,事关公众利益,需要企业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然而,信息搜索服务企业却利用用户对搜索引擎依赖所形成的话语权,人为地改变搜索结果及排序,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信息的客观与公正性,误导受众认知;此外,互联网(互联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害信息泛滥以及恶意屏蔽,也毒害了健康、有序的网络信息生态环境。
强化了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要求其建立健全信息审核、公共信息实时巡查、应急处置及个人信息保护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防范措施,为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现搜索结果明显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信息、网站及应用,应当停止提供相关搜索结果,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国家或者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断开相关链接或者提供含有虚假信息的搜索结果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客观、公正、权威的搜索结果,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无疑,此次《规定》的出台,加强了对信息搜索服务企业所拥有强大话语权的监管,特别是给企业的付费搜索戴上了紧箍咒,促使企业把付费搜索与普通搜索区别开来,让用户“一目了然”,保护了用户和企业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