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对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工作的重视程度不断上升,为此采取了一系列战略措施,加大了保护工作和建设的力度,一些重点地区的生态环境地得到了有效保护和改善。但是由于相关保护工作起步较晚,且地域差异较大,再加上生态环境脆弱,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还需要得到进一步遏制。
有赖于政策的推进,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也基本形成。目前,中央财政2008—2015年累计安排转移支付资金2513亿元人民币(人民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但从我国总体情况来看,生态保护补偿的范围仍然偏小、标准偏低,保护者和受益者良性互动的体制机制尚不完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生态环境保护行动的成效。
需要指出的是,实施生态保护补偿是调动各方积极性、保护好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为推动生态补偿机制工作发布了不少相关政策,例如,2013年4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国务院关于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要求出台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意见。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 《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要加快形成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