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力电池回收可不可行

2016-02-24 02:58阅读:606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本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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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能源汽车行业,政策与法规滞后于市场的情况并不鲜见,但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方面,情况却发生了逆转。1月底,工信部、发改委、环保部、商务部、质检总局5部委联合下发《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2015年版)》(以下简称2015版《技术政策》),这是在2015年9月出台的征求意见稿基础上,正式下发的关于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指导性政策。尽管这一政策并非强制性政策,但五部委联合下发还是足以说明政府对于这一问题的重视程度,科技部部长万钢也在1月23日举办的“中国电动汽车百人会2016”上明确表示:“我们要高度关注一件事,要加快研究动力电池(电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回收和再利用。”

根据去年4月份财政部等四部委下发的《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对电池等关键零部件提供的质保期,乘用车为8年或12万公里,商用车为5年或20万公里。按照规定,在质保期内,新能源车动力电池的性能衰减不能超过20%。按照这一规定,从2008年科技部开展“十城千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工作开始,大部分电动车已过了质保期或临近质保期结束。2013年开始的第二轮推广热潮中,较早开卖的一批商用车也即将满足5年质保的期限。已经过了质保期的动力电池将何去何从?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电池企业负责人介绍,在2008-2012年新能源推广的第一阶段,新能源汽车销售不到3万辆,且80%左右都是公交车。数量不大,且由于技术不成熟,部分车辆在示范过程中电池衰减过快更换全新的电池,部分则流向市场被回收做二次利用了。最终需要回收处理的并不多。

2015版《技术政策》沿袭了“谁生产谁负责”的环保法则,要求电动汽车整车生产企业负责回收安装在整车上的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动力电池生产企业(指系统生产企业)负责回收其销售给独立电池经销商(整车生产企业售后体系之外)的动力电池。并要求电动汽车及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含进口商)应负责建立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网络,在具有售后服务网点的设区市至少指定一家回收网点负责废旧动力电池的收集。鼓励多家企业共建、共用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网络,降低回收成本,提高回收网络运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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